>《规定》规定:互联网视频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资控股公司。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现在在线视频市场上风头最劲的公司,,不论土豆、优酷、六间房还是pplive、ppstream),都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得让注册地的广电主管部门参股才能拿许可证?新浪、搜狐、百度之类
上市公司的在线视频/音频业务怎么办?单独弄出一间国有控股的子公司?广电总局一下子多了好多资产呵。
可怜这些经历千辛万苦的视频网站,好不容易等了为2008的奥运好机会,好不容易拿到了风投资金,却在春天该来的时候,得知了自己的死期。
不知道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什么?是否认为国企更能能力做互联网视频业务?但从互联网视频在国内起步,一直到有点起色,就没见哪个国企从事在此领域有过什么贡献,何以见得国企更有能力?草根公司从创意到死扛,一步步开拓了互联网视频的一点空间,马上规定必须“国企经营”,是否“要想活下去,就把网站买给国企、或者送给国企”?这种规定是否有溯及力?中途改变游戏规则的出尔反尔,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谁买单?
或者“两部”认为,国企更遵守法律,更可靠,更好管理,民企或有外资介入的企业“不守法、不可靠、不容易管理”,如果是这样,从14大到17大,为什么每次必讲“支持民企发展”?杀了算了。不懂,求教于诸位。
3、有关这份《规定》的可行性问题:
我怀忧国忧民之本意替“两部”操点心:注册地在国外,,如英属某岛,,的互联网视频企业,英明的“两部”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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