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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抢劫强奸妇女 5青少年领刑十余年

最后更新:2008-3-26 14:09:52  来源:宁夏日报集团 未知  点击:
5名青少年分别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公园和星海湖抢劫热恋男女,之后强奸女性。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生效,5人分别被判处19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陕西安康人毛某、宁夏彭阳人孟某、石嘴山人朱某,及另外一名在逃的王某4人,在青山公园发现周媛(化名)与其男友李磷(化名)在公园散步,4人当即分工抢劫了这对男女,之后毛某强暴了周媛。同年7月5日凌晨,毛某以及甘肃省静宁县人胡静宏、内蒙古杭锦后旗人张某在星海湖看到一对恋人后,手持砖块对二人进行抢劫,之后又对女子进行轮奸。

    5人中除胡静宏犯罪时是成年人外,其余4人都是未成年人。2007年12月,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判处胡静宏和毛某有期徒刑19年,其余3人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判后,毛某以“自己是未成年人,原审法院量刑太重”为由提起上诉,孟某的法定代理人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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