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如山
翻开徐岐彪的卷宗,可以看见有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内的总共21人次的言词证据,证明徐岐彪犯罪的事实。
此外,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记载,案发现场的压痕与被告人徐岐彪供述强奸小美的地点吻合;被揉搓过的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与徐岐彪供述用其绑小美的手吻合;现场遗留的食品与徐岐彪供述购买食品吻合;带血裤头与树枝及地面有血迹与徐岐彪供述手抠小美阴部和刀扎双眼导致出血等现场情况相符。
打捞记录及照片证实:2007年5月15日,徐岐彪在民警押解下到案发现场指认,并在吉林市船营区两家子镇黑贝村温泉水库将作案时所用卡簧刀、手套、矿泉水瓶、小美的书包扔进温泉水库位置进行指认,随后警方将这些物品打捞上来。
长春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现场提取方便面袋上的指印为徐岐彪左手拇指所留。
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香肠塑料包装皮上的DNA分型与徐岐彪血样DNA分型一致;送检半截香肠上咬痕的DNA分型与小美血样的DNA分型一致;送检的小美所穿裤头上提取血迹DNA分型与检验报告中小美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案发后办案单位提取了缠在被害人颈部、捆绑被害人双手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一条(被被告人用刀割成两片)的物证,二审庭审经被告人徐岐彪辨认,确系其作案时用卡簧刀割开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
小美病历证实小美双眼睑裂开,睑下流血,双眼外伤,处女膜裂伤,与徐岐彪供述用手抠小美的阴部并持刀扎其双眼吻合。
上述证据能相互认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铁证如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