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岐彪强奸、故意伤害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徐岐彪的罪行应予严惩,但其毕竟没有人命,可判处死缓。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冯德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徐岐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
冯德斌说,“宽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就是坚持区别对待,对较轻犯罪或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表现在死刑问题上就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严”,就是对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
徐岐彪犯罪性质属于严厉打击范畴之内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徐岐彪其人
小时挨过父亲暴打
长大后心黑手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