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许霆案的判决从无期降到了五年,但人们的争论和质疑依然没有结束。毋庸置疑,对该案判决的公正性仍大有讨论的余地,许多法律问题依然模糊不清。但是,许霆案仅仅是引起媒体关注的疑难或者判决过重的案件之一,还有无数类似尤其是裁决不公的案件没有也不可能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对于这些案件,当事人该如何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决呢?
众所周知,公正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但是,这种独立绝不意味着司法机关或者法官可以恣意地行使司法权,以致枉法裁判,否则,当事人依然无法获得正义。也就是说,除了司法独立以外,正义的实现还经常需要对法官权力的制约,因为法官也像其他任何有权者一样存在着很大的滥权可能性。事实上,即便是在那些被认为早已确立了法治的国家,法官滥用权力的行为在一两个世纪以前也并不鲜见。比如,在十八世纪的英国,法官还经常听命于国王,做出一些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判决。
鉴于此,英国人在几百年前采纳了据说源于法兰克王国的陪审团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并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决。陪审团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权力,因为陪审团有权决定一个案件的事实究竟是什么,有权决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英美国家中公民的最重要权利之一。在北美殖民地时代,人们用以对抗国王控制下的司法权的有力武器就是陪审团审判权。比如,发生于1735年的“曾格案”,就是陪审团击败英国国王长期用来压制言论的“煽动性诽谤罪”的经典先例,有“言论自由第一案”的美誉。
陪审团制度的好处,早已为法律家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