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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许霆案有个陪审团(2)

最后更新:2008-4-6 13:48:59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都市报 王建勋  点击:
许霆案仅仅是引起媒体关注的疑难或者判决过重的案件之一,还有无数类似尤其是裁决不公的案件没有也不可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学者们所记录,早已为追求自由的人们所传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制度的评价堪称经典,他敏锐地指出,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实现人民主权,让人民参与司法,践行自治,使民主和共和落到实处;陪审团审判有助于使法律以民情为基础,否则法律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为民情是一个社会中唯一坚强持久的力量;陪审团制度是民众学习法治和正义的免费学校,使法官的思维习惯渗透到民众的头脑中,而这种习惯是民众追求自由所必需的;陪审团制度教导人们尊重判决,养成权利观念,且做事公道,因为每一个人在陪审他人的时候,总会想到有一天自己也可能被他人陪审;陪审团制度要求每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一个自由的社会更不可能。在普通法国家,陪审团常常被誉为“正义的守护神”、“照亮自由的明灯”、“社会公众的良心”以及“化解敌意和疑虑的避雷针”等。

既然陪审团制度有如此多的好处,我们为什么不借鉴?有人说,陪审团制度只适合普通法国家,而不适合大陆法系,因为它需要对抗制审判方式及其他制度基础;也有人说,陪审团制度正在走向衰落,因为在普通法国家陪审团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还有人说,我国已有人民陪审制度,不必再引入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等等。应当指出,这些说法大都似是而非。如果说陪审团制度的引入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难道我们不会建立这些制度吗?如果说陪审团制度在英美已走向衰落,为什么陪审团审判权在那里依然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呢?如果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已足够,为什么在司法中民众的声音依然极其微弱呢?为什么许霆案之类的判决屡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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