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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一夜情”不能当公务员?(2)

最后更新:2008-4-6 13:54:57  来源:东方早报 杨涛  点击: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待曾经失足的人,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予以惩罚,并且在他身上踏上一脚,记入黑名单,让他永世不得翻身;另一种是对其错误予以适当惩罚,并给予考验的期限,如果能改正,则既往不咎,仍然给予出路和机会。
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刘非并不符合这几种不能录用的情形,当然就不能以没有良好品行为由而剥夺其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权利。

再有,我们看到,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中,仅仅在招收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上,将“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列为限制报考条件,而其他岗位考试并无这种限制。而刘非报考的是文秘岗位,有关方面并未明确列出要具有什么样的“良好品行”才可录用。因此,以不具有良好的品行拒绝录用刘非,没有法律依据。

刘非在报考公务员时所遭遇的问题其实并非他一个人的问题。在当今的公务员招考中,我们要极力避免两种情形的发生:一是要防止将一些报考者过去的道德瑕疵过分地放大,以致堵塞平民进入公职人员队伍的通道,阻碍了社会阶层流动;二是要防止那些劣迹斑斑、道德败坏的人通过关系混入公职人员队伍,让公职人员队伍裙带成风,损害公务员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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