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后面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在这里权、钱、色,相互置换,从而达到相互满足的目的。
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分等级的,而接受性贿赂的领导干部也往往会因自己身份的高低而产生“分等级”的需要。据知情人透露,领导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秘性比较好的地方。比如今年6月2日,北京破获的一起别墅卖淫嫖娼大案中,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管理极其严格,别墅实行会员制,非熟客不接,并严密保安。
还有再高级一点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贿方会根据领导的喜好专门物色“小姐”,再找一个条件佳上档次的幽静之地供官员享乐。比如一个私营企业主窥知大贪官胡长清有好色的特点后,便主动陪胡前往珠海嫖妓。有的甚至将卖淫女空运到南昌,通过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巨大的商业利润。
上述这些“小姐”利用自己色相换取来的是有限的金钱,可以说成了老板的行贿工具。还有一种“小姐”则摸清情况后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毛遂自荐地做起某些领导的“情人”。这时领导手中的职权已经不仅仅能为自己带来挥霍享受的方便,更是情人手中的“招财法宝”。
“性”可以用来贿赂吗?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表示,现在“性贿赂”的大量出现是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关,过去金钱对人们构成的诱惑很大,那是因为谁都没钱。而现在,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能使一些官员为之动心了,这时“性贿赂”就显示其威力来了。
提出依法治理“性贿赂”的一介书生金卫东是主攻刑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今年只有32岁。他说,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3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虽然,我国在惩治贿赂方面已扩大了主体范围(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进而扩大至单位法人),刑罚严厉程度也在扩大,但是还必须扩大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贿赂”等这样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白与死角,即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不利于当今我国的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罪的打击预防。
金卫东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说,无论在本质特征及其目的上,如同财物犯罪一样,“性贿赂”也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反映了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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