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我们发现,在对很多贪污腐败的官员罪状宣布文字中总会出现这样的话:“大量挥霍公款,腐化堕落、生活奢糜……”什么是“生活奢糜”?谁都很明白这一评语的潜台词究竟是什么,但难道就只能够如此表述而无法正式地将其作为一条罪责提出吗?有关专家认为,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可以防止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问题或用党纪、政纪来规避法律,最终使之难逃法律制裁,而且加强了对贿赂打击的深度和广度,并强化了有效防御作用。
法律专家看“性贿赂”
“性贿赂”罪能否纳入我国刑法呢?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和北京大学研究犯罪学的白建军教授都表示近期关于这项法案的确立通过几乎是不可能的。
两位专家指出:提出新确立一个罪名,属于修改刑法范畴,在规程上讲,一项法律的确立,首先必须经过大量的例证,武延平表示必须有大量的案例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性。
另有一些专家认为即使有了大量的案例研究,还需要提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而这又是一套复杂严密的过程,检察院等部门都会对此议案作出自己的判断。
据悉,我国《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而我国则没有把“性贿赂”作为一条单独的罪名,“贿赂就是贿赂,没有什么单独的‘性贿赂’的罪名”,一位认为没有必要单独为“性贿赂”立法的法学界人士这样说。
“性贿赂”会不会被纳入刑法,是否是书斋中的假想?面对越来越多的“性贿赂”,是否需要立法予以制裁呢?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表示,该罪的取证方面有难度,很难对卖淫、不正当的性行为及以换取权力为目的的“性贿赂”加以界定和区分;在量刑方面,传统的经济贿赂罪可以用受贿的多少来决定量刑的轻重,而该罪却很难找到一个尺度,但有可能量刑方面会较经济贿赂犯罪轻一些。所以该罪名进入刑法还有待论证。
另据一位法学教授介绍,我国1996年修订《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终未通过。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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