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人的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但归根结底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问题。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这位教授认为,“性贿赂”只能附属于财物贿赂,说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独立设立一个“性贿赂罪”,恐怕不合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道德法庭来审判,或予以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最高检:“性贿赂”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日前在北京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赵登举说,近年来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领导拖下水,并藉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说:“‘性贿赂’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据媒体近期的报道,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涉及“性贿赂”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有专家说,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应理解为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
不过,要将“性贿赂”真正纳入法律范畴,还需要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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