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成为被告的张女士表示,保证书是李先生写的,自己只是被迫签名。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她把当时写保证书的谈话过程的手机录音提供给了法官,录音表明双方并没有借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李先生主张张女士借款为民间借贷,理应就借款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在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只有一份保证书,该书证上并无借款事由和还款日期的一般借款纠纷通常具备的记载。
而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力显然大于李先生提供的孤证的证明力,在法院行使了释明权的情况下,李先生仍以民间借贷关系坚持诉请。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张女士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